本會置議長、副議長各一人,由全體議員於宣誓就職後,以無記名投票互選之。議長綜理會務,如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議長代理。本會開會時,由議長為會議主席,議長未能出席時,由副議長為會議主席,議長、副議長均未能出席時,由出席議員互推一人為會議主席。
本會議員由全縣選舉人選舉之。
本會議員名額依據地方制度法地第三十三條暨本會組織自治條例第三條規定計算,全縣劃分為十二個選舉區,本會第十六屆議員,應選出議員三十四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