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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自治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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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制度法

1.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一月二十五日總統(88)華總一義字第 8800017850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88 條

2.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二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400091911 號令修正公布第 57 條條文

3.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三十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400192911 號令修正公布第 26 條條文

4.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四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400199361 號令修正公布第 56 條條文

5.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600064131 號令修正公布第 4、7 條條文

6.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600087261 號令修正公布第 56、62 條條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600088111 號令修正公布第 9、88 條條文;並自九十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7.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十五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800097671 號令修正公布第 7 條條文;並增訂第 7-1、7-2、87-1~87-3 條條文

8.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800134361 號令修正公布第 79、88 條條文;並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

9.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900022441 號令修正公布第 21、33、48、55、58 條條文;並增訂第 7-3、24-1~24-3、40-1、58-1、83-1 條條文10.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300013731號令修正公布第 6、27、45、55~57、62、77、82、83、87、88 條條文;增訂第 83-2~83-8 條條文及第四章之一章名;刪除第 22 條條文;除增訂之第 83-2~83-8 條條文、第四章之一及修正之第 87條條文,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外,其餘自公布日施行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八日行政院院臺綜字第 1030135569 號令發布第四章之一及第 87 條自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八日施行

11.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四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400013421 號令修正公布第 79 條條文

12.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十七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400070751 號令修正公布第 4 條條文

13.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二十二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500063141號令修正公布第 44、46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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