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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置議長、副議長各1人,由全體議員於宣誓就職後,以記名投票互選之。議長綜理會務,如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議長代理。本會開會時,由議長為會議主席,議長未能出席時,由副議長為會議主席,議長、副議長均未能出席時,由出席議員互推1人為會議主席。 本會議員由全縣選舉人選舉之,議員名額依據地方制度法第33條暨本會組織自治條例第3條規定計算,全縣劃分為13個選舉區,本會第19屆議員,應選出議員36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