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字體:
本會職權依據地方制度法第36條暨本會組織自治條例第15條規定,計有 下列10項: 01.議決縣規章。 02.議決縣預算。 03.議決縣特別稅課、臨時稅課及附加稅課。 04.議決縣財產之處分。 05.議決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及所屬事業機構組織自治條例。 06.議決縣政府提案事項。 07.審議縣決算之審核報告。 08.議決縣議員提案事項。 09.接受人民請願。 10.其他依法律或上級法規賦予之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