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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會職權

本會職權依據地方制度法第36條暨本會組織自治條例第15條規定,計有 下列10項:

01.議決縣規章。

02.議決縣預算。

03.議決縣特別稅課、臨時稅課及附加稅課。

04.議決縣財產之處分。

05.議決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及所屬事業機構組織自治條例。

06.議決縣政府提案事項。

07.審議縣決算之審核報告。

08.議決縣議員提案事項。

09.接受人民請願。

10.其他依法律或上級法規賦予之職權。